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规划》及意见规定要求,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规划设置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视同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省规划》和本意见的要求和程序,由市政府组织商务、农委、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申请人获得市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外地大型屠宰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我市生猪屠宰资源整合,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五)完善市场监管。各市、区商务、公安、工商、卫生、农委、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