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七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时,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在审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
(十二)对违法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十三)违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八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