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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实施约谈,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约谈必须基于正当、合理的目的,约谈的方式、内容必须适度,合乎情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充分考虑约谈对象的意愿,尊重约谈对象的权利,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进行约谈活动。
  第八条 约谈的事项、依据、方式等内容应当对约谈对象公开。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约谈对象应给予相同的约谈指导,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第九条 约谈要采用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约谈,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约谈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约谈的目的,又能避免损害约谈对象的方式。
  第十一条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约谈:
  (一)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
  (二)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5个以上消费者群体申(投)诉的;
  (三)阶段性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起伏明显、数量变化大的;
  (四)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商品质量监测存在的问题具有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
  (五)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的;
  (六)经营者一年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申(投)诉累计5次以上的;
  (七)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对消费者的正当申(投)诉无理拒绝或故意推诿累计2次以上的;
  (八)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一年内被工商部门查处2次以上的;
  (九)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以上或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十)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后,未主动改正,而被消费者申诉或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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