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11〕18号)
各市、县粮食局:
2005年以来,国家粮食局和省局相继下发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等统计报表,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基本数据资料,为上级粮食部门决策提供了准确依据,有力推进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粮食流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粮食局对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内容和报送时间作了修改和调整。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报送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要求,现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报表是了解各地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推进各地深入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
二、报送要求。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报表每个项目的内涵和有关填报要求,实事求是填写上报。要使用《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务系统》报送相关报表。为了确保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报表采取双重报送的原则,即:各市、县在使用监督检查政务系统上报电子报表的同时,要打印相应的纸质报表,经填表人、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逐级上报。为方便报送和统计,统一采用国家粮食局报表格式逐级上报。原《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情况调查表》、《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和执法人员情况调查表》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报送。
三、报送时间。修改后的报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统计截至时间详见附件2)。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 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完成统计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
四、做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工作。为了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请各市粮食局在报送季度报表的同时,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整理并报送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每年报送的典型案例数不少于2个。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典型案例报送都已列入省局对各市的考核内容,请各市务必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