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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名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生效前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或涉及安全、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的除外。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代拟单位在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式各5份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有独立行政权的派出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和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第(二)、(四)、(七)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或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第十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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