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立市政府负责包租投资、区政府按照年度计划筹集房源并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可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财政资金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区两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高到15%。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各区(市内五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回购价格或建设资金80%的补助;未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给予90%的补助。其余回购或建设资金由各区财政予以承担。原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廉租住房项目,仍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后再行移交。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市级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廉租住房市级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并实施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产权的按照廉租住房产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区政府应当在年底前编制廉租住房建设、回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报请市财政审核。市级廉租住房建设或回购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级配套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应根据项目进度,实施分期拨付。开发企业凭分户验收报告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三)实施差别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全部实施回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回购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转化经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