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分方法
信用管理建设、信用管理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三方面为定性指标,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基本情况,按照一致性原则酌情计分。信用管理绩效方面为定量指标,其中已列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2009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指标,以“较差值”及以下为零分,“优秀值”及以上为满分,采用线性插值法计分;未列入《2009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指标,参照行业平均值酌情计分。
三、失信行为划分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4〕114号)规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类。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
(五)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
(六)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解释权
本标准由省信用办(经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截至2010年4月30日)
1、江苏省征信有限公司
2、江苏省工商企业在线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3、江苏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4、江苏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5、江苏信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