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0年)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精神,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08〕8号)要求,省经信委、省信用办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为做好我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创建工作主要面向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等企业,要求创建企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基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区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创建标准
创建工作以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的企业为导向。
省信用办(经信委)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对创建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创建标准见附件1)。评估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信用管理建设。主要考察企业信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置、信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信用管理行为。主要考察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授信管理、商账管理,以及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和工具的情况。
(三)信用管理绩效。主要考察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坏账控制、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经营绩效等内容。
(四)履行法定义务。主要考察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申请参加创建工作: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
(二)对开展创建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三)具备一定的信用管理基础;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信用管理情况自评报告;
(四)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