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项目经费及签订项目合同的通知

  第九条 乙方承担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发表的文章、出版的专著,均应注明该项目属“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列明项目编号。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保守科技秘密,维护有关各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如乙方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或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具体情况对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收回部分或全部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3年内不受理乙方和相关当事人的项目申报、将乙方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列入缺乏诚信名单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地组织具备科技中介服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额度。绩效评估的重点是: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是否在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是否获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当合同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需要更改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变更条款或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深圳市卫生局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
  邮政编码:518020
  局负责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 系 人:周丽萍     联系电话:25607967
  日  期: 2007 年 12月 16 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