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项目经费及签订项目合同的通知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管理实行项目跟踪评价制度和资金审计制度。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或项目审计,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对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估,乙方应当给予配合。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评估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将终止项目研究,追回全部经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四条 各项目的申请书也是该项目的任务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乙方确需变更任务书或合同书内容,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项目研究,要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批准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备案后方可更改或终止项目研究。否则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的内容,按本合同书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条 乙方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管理也要实行合同制,要分别与每个项目签订《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乙方要督促各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结题和经费结算手续。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完成者,必须在项目到期之前三个月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由乙方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包括申请延期或终止未获批准的项目、逾期不结题的项目,均视为未完成,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七条 乙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本单位项目经费实行分项目单独核算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建立项目经费收支明细帐本。
  第八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只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它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给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组成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不得用于采购单台(项)十万元以上设备及软件。经甲方批准终止的项目,乙方要将剩余专项经费归还甲方,不得在申报终止日期之后继续使用经费。不得以各种名义挪用、占用、套取专项经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