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乙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使用项目研究费用,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只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它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给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组成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不得用于采购单台(项)十万元以上设备及软件。不得以各种名义挪用、占用、套取专项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乙方若确需变更任务书或合同书内容,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项目研究的,要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查核准后上报市卫生局,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或终止项目研究,否则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按本合同书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承担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发表的文章、出版的专著,均应注明该项目属“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列明项目编号。
第九条 如乙方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或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不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等,甲方视具体情况有权对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收回部分或全部拨款、通报批评、建议市卫生局终止该项目、3年内不受理乙方和相关当事人的项目申报、将乙方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列入缺乏诚信名单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守科技秘密、切实维护相关各方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责任。属技术保密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当合同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需要更改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变更条款或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本单位下发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