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自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苏环委办〔2011〕6号 2011年3月8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全省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自查阶段为2011年3月至4月。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做好自查阶段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2011年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与落实“十二五”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结合起来。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排查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围绕重点,全面排查问题
各地在广泛宣传、动员基础上,要围绕各类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对印染、化工、造纸、电镀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重点行业与企业,以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久拖未决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重点排查淘汰落后产能、环评审批、“三同时”执行及验收、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应急设施建设及预案制定、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及运行等情况。对排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全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及时限,以保证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集中整治行动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分解任务,推进综合整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目标任务。各地要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元,明确其党政一把手为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围绕整治重点对各单元内的重点排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和细致排查,在省环保厅列出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出需要整治问题的清单。要将集中整治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和经信(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住房和建设部门要对集中式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公安部门要对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开展自查;工商部门要对三产业中环境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自查;安监部门要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排查;环保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在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沟通、协调和督查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自查阶段工作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查处;其它职能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