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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⑶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或已发生事故有进一步扩大或升级时。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卫生监督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
  4.3.1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所在辖区的卫生监督所报告。
  卫生监督所值班人员经初步核实为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所值班领导,通知事件所属辖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值班人员,并同时通知可疑责任单位、事件发生单位和医疗救治单位全力救治患者,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洗胃液、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或生产加工可疑食物的容器、工用具。
  卫生监督所根据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初步判断。若判为可能的重大、较大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上级卫生监督所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先期处置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同时将事件情况抄送事件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单位救治患者、现场调查、落实必要的控制措施,核实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跨行政区域的食物中毒事件,事件所涉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报后,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应对。
  对于确认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报告,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3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地点、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发生事故单位基本信息;事件基本情况(发生时间、波及人数、中毒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员就诊医院;食物中毒事故的可疑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毒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评估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4.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食物中毒患者死亡,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或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的食物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⑴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所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食物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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