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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继承人的通知

  6、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
  (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六)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国家拨付的经费补贴。
  (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
  (八)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九)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同时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申请硕士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国家组织的在职人员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入学考试,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所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具体工作方案另附。
  2、申请博士学位的继承人,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所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考试,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具体工作方案另附。
  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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