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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的通知
(深卫医发[2008]1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合理、安全,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对全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成员组长:许四虎(市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谢若斯(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姚保山(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廖 欣(宝安区卫生局副局长) 曾永光(龙岗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宝成(市血液中心主任)黎淦平(宝安区血站站长)沈磁石(龙岗区血站站长)成 员:由卫生局、血站、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二、被检查单位已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包括市属医院、区属医院、街道医院、社会办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情况。

  四、检查方法由市血液中心统一组织宝安、龙岗血站,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动态评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质量和水平,检查得分将纳入年终医疗质量考核评估结果。

  五、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医疗机构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打分,并上报自查小结。
  (二)检查阶段(5月中旬)检查组依据《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并完成检查工作情况总结。
  (三)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医疗机构针对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措施。
  (四)复查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检查组对整改完成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和验收。

  六、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合理、安全。在自查阶段,按《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等方面的建设。对发生临床用血安全事故的医疗机构,将追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罗湖、福田、南山、盐田等四个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自查小结和整改措施上报给市血液中心;宝安区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自查小结和整改措施上报给宝安区血站;龙岗区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自查小结和整改措施上报给龙岗区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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