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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56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原则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承担市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进行评估认定 。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责任义务
  1. 积极承担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企业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大学生等各类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任务。主动公布定点培训项目的工种名称、课程设置、培训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投诉渠道等。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考核,为考核鉴定未合格的学员,免费再安排一次培训 。
  2. 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申报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项目,可不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范围限制。开展规定项目范围以外的定向、订单培训,以一事一报方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3.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适当限制班级规模,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确保教学效果。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与培训学员签订《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附件1)。
  4. 为学员按政策规定申请补贴。
  5. 承担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1. 具有满足开展所申报培训项目所需的师资、场地和设施设备;
  2. 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之内,且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
  3. 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近两年内没有发生 经查属实 的重大投诉事件;
  4. 注重校企合作,与企业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5. 配有专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申报表》(附件2)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校企合作材料(含合作协议),申报的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的学历及职称材料复印件,开展培训已满一个周期的证明材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在 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公示。经公示通过的,由杭州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与其签订两年期限的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协议书》(附件3),并在 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 公布认定结果。
  个别特殊项目,若现有定点培训机构无法承担的,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有关培训机构承担。
  五、定点培训机构的办班流程
  1. 组织招生。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招生,并进行资格审核。
  2. 办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按规定进行办班备案。
  3. 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
  4. 上报信息。培训鉴定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填写《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信息表》(附件4),并在每季末将信息表报送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六、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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