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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继医教〔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实际,现就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东省的新标准,并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标准仍按深卫科发〔2003〕10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达标要求见附表。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举办等仍按原工作流程进行,且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学分。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表: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

  附件:《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

每年度总学分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注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其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

90学时(或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

镇级(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25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镇级(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社会医疗机构等

25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8学分

≥17学分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一级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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