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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超原设计船型船舶靠离泊作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超原设计船型船舶靠离泊作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港管字〔2007〕18号 2007年5月8日)


沿江三市港口管理局(部门):

  为规范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码头泊位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的管理,减少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交通部、省港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苏州港的实际,就超原设计船型船舶靠离泊码头作业加强监管通知如下:

  一、建立超原设计船型船舶靠离泊备案制度。为便于跟踪监督,加强管理,确保码头运行安全,凡获交通部、省港口局核准靠泊能力泊位的港口经营企业,在计划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时,应在靠离泊作业前四小时,填写计划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备案表,报所在港区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因气候等原因致使靠离泊作业计划发生变化时,港口经营企业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对缓冲期码头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实行专家论证制。对经交通部、省港口局批准给予缓冲期的张家港港区张家港集团公司13#、14#泊位,江海粮油1#泊位,常熟港区华润化工码头,凡需靠离泊作业超原设计船型船舶时,应在一周前填写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审批表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各港区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当地海事、引航机构及相关专家,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对码头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在确保码头结构和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作出允许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的核准意见。港口经营企业在没有获得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同意作业”核准意见前,不得擅自靠离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

  对于超过现行规范设计船型的新型超大船舶确需靠离泊码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提前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海事、引航等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和省、市港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核查论证,报交通部海事局核准后作业。

  三、严格执行核准靠泊能力的限定条件。交通部、省港口局对码头靠泊能力的核准,不是提升码头的靠泊等级,而是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离泊码头的船舶,在现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港口现有设施允许的设计值的前提下和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减载靠离泊。各相关港口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核准批复文件明确的限定条件,将经论证审核的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告知拟靠离泊作业的船舶,严格在限定条件下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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