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
《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六、我局将于近期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机构参与了
《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来深对
《条例》进行解读(详见附件“关于举办深圳市学习、解读《护士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附:关于举办深圳市学习、解读《护士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
关于举办深圳市学习、解读《护士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国务院《
护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帮助大家学习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以便切实贯彻落实
《条例》,我局专程邀请了参与
《条例》起草的有关专家来我市讲解条例,并将该项活动作为“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各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现就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1、培训内容:《
护士条例》解读
2、师资:
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司医药卫生处 杨金宇科长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顾问室主任 王北京律师
3、培训时间:2008年5月10日上午8:30-12:00。
4、培训地点:北大深圳医院综合楼七楼会堂
5、参加人员:
(1)各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医务科长、护理专干;
(2)市、区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有关人员;
(3)市、区、镇各级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