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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护士条例》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护士条例》的通知
(深卫医发〔2008〕30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区卫生监督所、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医疗单位:

  国务院发布的《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直接关系到广大护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在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局要求各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依法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认真宣传落实《护士条例》,我局将为全市所有注册护士免费派发《护士条例》单行本,书籍将在护士节前送达各医疗机构。

  二、各单位应结合“5.12”护士节庆祝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横幅等方式,积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氛围,强化护理人员学法守法,依法执业的观念。

  三、各医疗机构有关管理人员应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到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士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守法经营。

  四、各区、各单位也应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确保人人参加学习,并切实掌握《条例》,认识和履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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