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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在加强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村(居)和社区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和基础上,加大建立和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矛盾纠纷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实现调解组织和工作网络“全覆盖”。重点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全省大中型企业包括500人以上规模的民营、外资企业中全面开展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拟定在下半年召开全省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生产与发展的作用。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准。要切实加强教育培训,适时举办人民调解示范培训班,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重点抓好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小组长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增强息事宁人、定纷止争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专带兼,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珠三角地区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快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步伐。各地可根据自身矛盾纠纷情况和财力状况,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既可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至每个社区,也可在乡镇(街道)层面设立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力争保障水平有新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保障人民调解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人、财、物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纳入财政预算,重点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争取把这三项经费纳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范围,改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固定领取补贴、考核评等级领取补贴、按调解矛盾纠纷宗数领取补贴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的做法,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五)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保险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加强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工作保障水平。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不断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农村人民调解和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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