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通知
(粤司办[2008]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008年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及“奥运年”。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关于维稳工作的统一部署,省厅决定于今年4月至9月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加。今年又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奥运会首次在我国举办的一年,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尤其重要。在4月至9月这段时间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发生大规模赴省进京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改善民生创造欢乐祥和的氛围,确保人民群众欢庆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确保奥运会在我国胜利召开,十分重要和必要。对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这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深入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目标要求
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把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点抓好群体性事件隐患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调处,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要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排查调处与解决重点突出问题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具体要做到四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