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公证员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且全体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5分);
未按照规定组织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的,不予计分。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10分)
严格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10分);
未能严格执行
公证档案管理规定,或档案管理不达标的,或考核年度内发现毁损、篡改公证档案或逾期未将公证文书档案材料归档的,酌情扣分。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5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4分);
以给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不予计分。
2.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财务收支分配制度,并严格执行(4分);
制度不完善或有章不循的,酌情扣分。
3.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4分);
未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情节严重的,不予计分。
4.依法接受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3分)。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0分)
内部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该大项不予计分。
1.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5分);
制度不完善的,管理有缺陷的,酌情扣分。
2.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岗位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队伍综合素质较好(5分);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四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70分至89分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本细则,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