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年度内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被投诉或举报属实的,出具假证的,酌情扣分;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该大项不予计分。
1.建立了公证质量自查、评估制度并严格执行(5分);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有章不循的,酌情扣分。
2.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相关制度和机制(5分);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有章不循的,酌情扣分。
3.建立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5分);
未建立相关制度的,酌情扣分。
4.建立完善的公证争议处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受理复查申请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对当事人复查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健全公证过错赔偿机制(10分);
对当事人复查、投诉或公证过错赔偿事项不处理,或不及时、妥善处理,酌情扣分。
(三)组织建设情况(10分)
1.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或积极参加所属基层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分);
2.符合公证机构法定设立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建立健全各项运行机制(1分);
法定设立条件和法人地位不完备、运行机制不合理的,酌情扣分。
3.公证机构负责人符合法定任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1分);
公证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计分。
4.公证员配备数量依法符合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1分);
不符合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配备方案的,不予计分。
5. 制定了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员参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4分);
未能为所属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的,酌情扣分。
6.公证辅助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协助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1分);
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酌情扣分;管理混乱的,不予计分。
7.有较完善的办公设施,服务承诺、办证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制度上墙公示,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能够满足公证服务和管理需要(1分)。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