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司办[2008]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ΟΟ八年四月十一日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评估办法,其中“执业活动情况”25分,“公证质量情况”25分,“组织建设情况”10分,“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分,“公证档案管理情况”10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5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0分。
第三条 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和标准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25分)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0分);
违反上述规定的,酌情扣分。
2. 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办理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5分);
受到地级以上市行政、行业表彰的,可得4分以上。
3.建立并遵守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分);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有章不循的,酌情扣分。
4.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建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5分);
公证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或对在处理当事人投诉、查处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大、整改实质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二)公证质量情况(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