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08年苏州中考加分政策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教基〔2008〕16号),《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有关政策的核查意见》(苏教基〔2008〕17号)。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苏州市中考加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08〕6号),2008年已经公布的苏州市中考各类加分政策保持不变。
(一)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三)两院院士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四)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国外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有关政策的核查意见》(苏教基〔2008〕17号),增加下列加分项目:
(一)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三)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四)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三、有关加分手续
(一)香港或澳门地区户籍考生加分办法:
1.需要证件材料:
(1)考生所持港澳地区身份证。
(2)考生所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考生家长在苏州投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企业任职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