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7.加大扶贫帮困助学的力度,关心弱势人群,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各区、校均应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帮困助学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1.凡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适龄儿童。
  四、报名办法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房卡),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凭外来人口暂住证(临时户口)、婴儿出生证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 有关事项
  (一)适龄儿童入学所属施教区的确定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4.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施教区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中另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现役军人(含武警);②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户口不在市区或系农村户口;④单亲、离异(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
  5.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6.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施教区学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