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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宁人社〔2010〕2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布署,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

  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依法推进就业服务措施落实,保证全国范围内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其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部署,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换发和管理工作。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换发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内容,对证件编号中的自定义码、证件中的自定义页和自选页进行确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区县申领时,由区县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说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二)2011年1月1日起,全市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2011年1月1日起,首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持有原《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一律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持有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处于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时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持有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处于单位就业状态的人员,在失业后进行失业登记时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再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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