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气象条例(2010修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气象科技服务,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凡利用传播气象信息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缴纳气象信息费。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体系。

  第二十一条 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测干旱、冰雹、暴雨、暴雪、大风、强沙尘暴、寒潮、霜冻等重大灾害性天气,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并调查核实气象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规划,建立相应的协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的实施和管理。军队、民航、通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

  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受益者提供。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管理工作;参与防雷防静电建筑物、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禁止使用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管理,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规范作业的检查。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悬挂、施放升空气球,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制定中长期规划。气象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的建议,并参与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