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粤司[2008]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各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及执业律师注册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形式和对象
今年除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公司律师外,全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均须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www.gdlawyer.gov.cn/websuite/index.jsp)办理年检注册。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公司律师的年检注册参照往年做法。
参加年检注册的对象为:
(一)2008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检注册。
(二)2008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司法部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含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律师所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式四份。
(二)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员、机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设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
2、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含该年度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3、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律师事务所建章立制情况;
(三)律协会费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市司法局(或律协),一份交广东省律师协会;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二)中1的前三项、(五);法律援助处提交(一)。
三、执业律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