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9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办〔2009〕8号)
市社保中心、市就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9年度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人员,以及当年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人员为苏州市区年度医疗救助的对象。
自负费用是指2009年度各类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已结算的同一险种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未正常使用就医凭证,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和自费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对按规定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人员,在计算年度自负医疗费用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实时医疗救助金额。
二、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2009年度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对2009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人员实施年度医疗救助。救助起点标准为800元,随着自负金额的增加,救助金额逐步增加,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自负在4000(含)-1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300元;
2.自负在10000(含)-2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400元;
3.自负在20000(含)-30000元部分的,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500元;
4.自负在30000(含)-4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600元;
5.自负在40000 (含)-60000元的部分,救助金额为22000元。
6.自负在60000 (含)以上的部分,救助金额为30000元。
三、救助对象名单的确定与救助金的发放
1.根据以上年度医疗救助标准,市社保中心统计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后,通知救助对象社保关系所在单位,并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苏州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救助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