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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项目的;

  (二)进行有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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