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往返的交通安全工作。各地和学校参加或承办学校体育竞赛活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往返时间,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往返。乘坐汽车往返要选择有丰富驾驶经验的司机,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的车辆,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保证车辆不超员、不超速、不违章,文明驾驶。
(三)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集中学生食宿的比赛活动要严格执行《学校集体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承办单位要会同本地公安、卫生、食品、工商等部门做好体育竞赛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比赛期间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各代表团(队)所有成员要在组委会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或学校住宿和用餐,不得自行外出用餐。承办单位要结合体育运动的特点,科学安排学生运动员的膳食结构,保证每天必须的营养需要。
(四)加强比赛器材的安全检查。承办单位比赛前要对比赛场地器材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防止因场地器材发生伤害事故。平时要根据场地和器材分类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台账。裁判员认真维护比赛秩序,及时清退比赛场地内的闲散人员,保证比赛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必须佩戴证件出入比赛场地和生活驻地。各领队和教练要在赛前带运动员熟悉比赛场地和紧急疏散路线,按规定程序参加比赛。
(五)建立学生健康询问制度。领队或教练员要向学生运动员讲解体育运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加强医务监督,认真询问学生运动员的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或经医务人员认定不适合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应劝其弃权;要密切关注比赛中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身体不适、异常和严重身体反应的学生,裁判员或教练员应立即停止比赛,接受医疗监护。运动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行停止比赛,任何人不得阻拦。
任何学校和个人因忽视学生身体健康,不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加强竞赛安全保卫。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竞赛委员会,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各承担竞赛任务的单位要主动联系医疗急救的定点医院,配足医务人员,配齐必须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安排好救护车辆,及时处理突发运动伤害事件。承担竞赛任务的单位,要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配足安全保卫人员,共同加强对赛会、赛场等有关部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确保竞赛过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