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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市政材料,还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有效期内产品检测报告。
  沥青混凝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两个月;水泥稳定(砂砾)碎石、混凝土路面砖、商品混凝土、排水管材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后,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新的检测报告。
  第六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已递交申请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监控情况;
  (三)试验室资质及检测设备、实验人员的资格;
  (四)产品在市政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
  (五)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产品品种等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到试验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随时对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所供应的市政工程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向市政工程相关单位及媒体公布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企业名录。
  第十条 市政工程材料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已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追查产生问题的原因。因市政工程材料问题造成的,依法追究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责任;因施工环节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并向社会及媒体公布。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同类工程材料在材料检测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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