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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市市政工程使用材料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明确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为市政工程提供材料的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主要是指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级配(砂砾)碎石、混凝土路面砖、商品混凝土和排水管材等直接影响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的市政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及监督备案材料在市政工程中的使用。
  第四条 凡在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市政工程材料允许在市政工程中使用,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市政工程中使用。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已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进场后仍需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使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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