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市政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现控制工程质量的理念。根据国家住建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及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市政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抽测。
第四条 凡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具有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均可参加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第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工程规范要求检验批30%的频率进行平行检测。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与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不得选用相同的检测机构。
对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第二方检测机构。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同一工程三家检测机构平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必须规范、准确。道路工程必须在检测部位详细注明桩号等位置,桥梁等结构工程在检测部位详细注明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