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监〔2010〕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
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
(一)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劳动保障网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附近的劳动保障站领取相关资料。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向用人单位发送最新编印的《劳动用工指南》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
(二)自查自纠。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进行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2009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
2.能反映2009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
3.2009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