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医〔2010〕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规定,现就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本级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定单位。
二、年审时间
(一)递交材料阶段
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5日,两定单位在南京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定点单位资格年审表,按年审要求准备材料并递交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材料审核阶段
2010年1月18日至1月29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两定单位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换)证阶段
2010年2月1日至2月10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年审合格的两定单位核(换)发定点资格证书。为避免核(换)证拥挤,具体安排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2月1日至2月5日;
2.定点零售药店:2月8日至10日。
核、换证时两定单位需携带定点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年审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水西门大街71号515室)
四、年审内容和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
1. 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健全,明确主管领导、医保管理责任科室、医保管理负责人,配备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2.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认真执行定点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年终考评为合格。
3. 医疗保险稽核管理情况。在市医保中心组织的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