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3·27”案件专案组和秦敬德等四名同志记功的通报
(南府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3·27”案件专案组和秦敬德等四名同志记功的决定》(桂政发〔2011〕4号),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在查办“3·27”案件(原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给予“3·27”案件专案组记集体一等功一次;给予原中共南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秦敬德(现任中共广西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中共南宁市纪委副书记张富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兰志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处长陈文采4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