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PS运行记录。
(二)稽查人员驻场站检查和上路巡检。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违法行驶记录。
(四)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开通来电、来访、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投诉渠道,接受乘客投诉。
(五)聘请一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监督员。
第十三条 市客管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扣分处罚,扣分标准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在违规驾驶员的服务证副本上扣6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在违规驾驶员的服务证副本上扣2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在违规驾驶员的服务证副本上扣4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在违规驾驶员的服务证副本上扣3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在违规驾驶员的服务证副本上扣2分。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扣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原计分有误的相应分值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市客管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服务质量等级分为五级,每年年初评定一次。对上年度未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扣1分,并且是行风监督员或者是品牌、标兵车队的驾驶员可评为五星级驾驶员;对上年度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合计扣1分以上4分(含)以下的驾驶员可评为四星级驾驶员;对上年度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合计扣4分以上6分(含)以下的驾驶员可评为三星级驾驶员;对上年度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合计扣6分以上8分(含)以下的驾驶员可评为二星级驾驶员;对上年度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合计扣8分以上10分(含)以下的驾驶员可评为一星级驾驶员。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后,在其服务证服务质量等级上标示相应的五角星,五星级标示5个五角星,四星级标示4个五角星,三星级标示3个五角星,二星级标示2个五角星,一星级标示1个五角星。一年内在服务证副本上扣满12分者,其服务证由市客管处收缴,同时向经营者和承包者发出通知,车辆暂停运营3天以示警告,违法违规驾驶员缴纳1000元学费,强化学习行车安全、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有关法规,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制发无星级服务证,记录分值重新计算。一年内在服务证和驾驶证上合计2次扣满12分者,其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和服务证由市客管处收缴,并注销从事其出租汽车的服务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运营服务资格证。五星级驾驶员有参加竞价购买政府收回的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权利。五星级和四星级的驾驶员,可以不参加年度轮训。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驾驶员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服务证年检轮训,轮训时间为3天,学习费用200元。对轮训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驾驶员,6个月内不换发服务证。一年内在驾驶证上记满12分者,其服务证同样由市客管处收缴,车辆暂停运营3天,参加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制发无星级服务证,记录分值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