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门提供的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客管处颁发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托管企业签订的承包或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两项材料真实有效的,市客管处应及时办理好服务证。若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之内与2个(不含2个)以上出租汽车企业签订了承包或聘用合同,市客管处不能为其办理服务证。
第七条 每辆出租汽车只能办理2至3张服务证。服务证只限驾驶员本人使用,不能串车或转借他人使用。每家出租汽车经营(托管)公司可按出租汽车总数的百分之三至五的比例,办理临时服务证。临时服务证可以在本企业所属出租汽车中串车,但必须与本企业驾驶员的服务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第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配合市客管处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信用档案,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选聘合格、有信誉的驾驶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必须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仪表得体,仪容大方。男女驾驶员衣着整洁,体味清新,不穿拖鞋,不能纹身;男驾驶员不穿背心、短裤,不剃光头,不留长发,不蓄长须;女驾驶员不穿短裙,不浓妆艳抹,不过分暴露。
(二)证照齐备,持证上岗。随身携带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本人的驾驶证、服务证,做到四证统一。服务证放置在行业管理部门规范的位置,面向顾客。
(三)爱护车辆,安全行车。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始终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计价器、GPS和LED显示屏损坏后一天之内必须修理,未修好不得运营;座套、枕套、垫皮等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无污垢、无异味;雨后3小时之后车身不能有泥沙;车辆起步、停止时缓慢平稳,行驶尽量匀速;不超载,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
(四)热情服务,举止文明。面带微笑,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帮助乘客存放、提取行李,主动问候乘客,问清到达地点;耐心回答乘客问题,尽力满足乘客的合理要求,婉言拒绝乘客的不合理要求;乘客改变目的地,应按乘客意愿重新选择最佳路线,遇有道路交通堵塞或道路临时封闭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或者绕路行驶的,应按乘客意愿改道行驶;及时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行人、车辆安全,带好随身物品,并向顾客道别;不在车内吸烟、吃零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备好垃圾袋;若乘客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内吸烟、向车外抛物,应及时有礼貌地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