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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7.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边缘对象即低收入的家庭涵盖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开展不分病种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扩大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探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8.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力争成立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提高城区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负责)

  12.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域内就诊即时结报。(市卫生局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将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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