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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司办[2007]3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凭证,使用期限均为五年,期限届满后需延续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现就延续及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续及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问题。

  旧版《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02年至2005年间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下合称旧版证)使用期限届满的,需要延续使用期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司法局核实同意并收缴旧版证后报省厅,省厅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办理,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版《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下合称新版证)。旧版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该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司法局核实后报省司法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旧版证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统一申请更换新版证,经省厅审核批准后换发。

  二、取消持证人须知中的年度注册。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人年度登记已在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中列为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司法鉴定人不再实行年度登记。新版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已取消年度登记,旧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持证人须知”中“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一律无效”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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