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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的通知
(宁食药监稽〔2011〕32号)


各区县局:

  严重违法药品广告会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有效整顿和规范南京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广告监测的认识,明确广告监测的重点

  各单位应将广告监测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定专人负责,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规定,重点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严重夸大功效等严重违法广告加强监测。市局也将把广告监测工作作为年度稽查工作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二、加大对严重违法广告及其相关产品的查处力度

  1、各单位对发现的严重违法广告要认真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函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局稽查处。

  2、对经营严重违法广告药品的经营企业,各区县局应对该企业的负责人实施约谈,建议暂停销售该药品;对约谈后继续销售的企业,各区县局应该加大对此单位的检查力度,对该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增加抽检频次,同时上报市局稽查处,市局将视情节采取发布消费警示、提请省局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

  3、对经常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应列入监管“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全面检查经营行为,发现问题从重处理,并将违规不良行为录入档案。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单位应及时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知识,积极营造共同关注广告、规范广告、监督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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