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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兰价费发[2008]592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中学: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区属公办普通高中的择校费,城市按三年最高0.36万元收取,农村按三年最高0.18万元收取。

  二、原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兰价费[2003]366号)和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费[2000]342号)中关于高中收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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