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各评价内容所占比重分别为“15%、10%、30%、30%、15%”。考核人、被考核人根据考核内容给予“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评价,各等次评价对应的量化分值为“优秀”(100、95、90)、“称职”(85、80、75)、“基本称职”(70、65、60)、“不称职”(55)。考核人、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人员考核要素量化评分表》的标准,对照被考核对象的表现情况,分别在考核系统中点击相应的评价值,评价完成后考核系统直接按比例换算生成为评价得分。

  2.被考核人评价三种方法所占的得分比分别为:自我评价占10%,本处室人员互评占55%,全厅同级人员之间互评占35%。

  3.本处室人员互评环节,“优秀”评价比重控制在20%以内。

  4.季度综合评价得分按百分制计算,4个季度综合评分结果占年度综合评分的95%,另外5%由厅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价。

  5.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价在每年第四季度考核时进行,评价权重为5分以内,对全厅每名工作人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1-5分的评价。

  二、关于考核得分计算方式

  6.考核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德”的得分=考核人评价分×15%

  “能”的得分=考核人评价分×10%

  “勤”的得分=考核人评价分×30%

  “绩”的得分=考核人评价分×30%

  “廉”的得分=考核人评价分×15%

  (以下计算简称为:德+能+勤+绩+廉的得分)

  考核人考核得分=(德+能+勤+绩+廉的得分)×60%

  7.被考核人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自我评价得分=(德+能+勤+绩+廉的得分)×10%

  本处(室)人员互评得分=(德+能+勤+绩+廉的得分/参评人数)×55%

  全厅同级人员互评得分=(德+能+勤+绩+廉的得分/参评人数)×35%

  被考核人评价得分=(自我评价得分+本处室人员互评得分+全厅同级人员互评得分)×40%

  8.季度考核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考核评价得分=考核人评价得分+被考核人评价得分

  9.季度综合评价平均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季度综合平均得分=(1季度综合得分+2季度综合得分+3季度综合得分+4季度综合得分/4)×9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