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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处(室)、单位进行考核,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季度内在岗在厅(含直属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的,当季度不参加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按其实际参加的季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年度内实际参加的季度考核少于或等于1次的,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季度、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考核办将个人考核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考核人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因事无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直接考核的,可按层级管理权限由考核人的上一级代为考核。考核人在一个考核时段(三个月以上)无法对被考核人直接考核的,由代管领导考核。无考核人考核的,考核系统不生成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司机的考核,厅领导专职司机及机动司机由办公室按管理层级进行考核,各处(室)的司机由分管处(室)领导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其他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及其他相关事宜,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厅以往其它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说明

  现对《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项考核内容所占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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