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季度考核在每季度工作结束后的下一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人、被考核人通过考核系统进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不操作评价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九条 考核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量化后的评价分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人评价具体方法为:考核人依照考核权限,逐个对被考核人进行评价。
被考核人评价具体方法为:
(一)自我评价。被考核人对个人本季度的工作进行自评;
(二)本处(室)、直属单位内部人员(含在各处室工作驾驶员)之间互评;
(三)同级人员互评。厅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员)之间、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之间、职工之间相互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季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系统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自动生成被考核人的评价成绩。被考核人可查询本人成绩。
第四季度考核前,被考核人应及时将本人一年的工作通过考核系统设置的《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填写完整,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和参考。
季度考核只评分,不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季度考核结束后,厅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对全体被考核人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四季度考核结束公布的为个人全年考核综合成绩。
第五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以年度个人综合得分为基本依据,最终考核结果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优秀”等次需在“称职”等次以上人员中产生,根据全年考核综合成绩和不同职位层次按相应比例确定名额,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不以处(室)为单位分配名额。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调(转)任到厅机关、直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由调(转)任后所在处(室)、单位进行考核,其调(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