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层级考核。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实绩考核。坚持以实绩为主,注重实效。
(四)定性定量考核。结合机关部门种类不同及定量考核难度大的特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
(五)激励考核。有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
(六)从简考核。项目设计尽可能科学合理,操作实施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厅党委统一领导。
成立厅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党委书记、厅长为组长,厅党委副书记、厅纪委书记、厅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厅政治部副主任及监察审计室、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考核办主任由厅政治部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厅政治部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厅监察审计室、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等处(室)的主要领导、人事警务处负责考核操作的人员及两名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结果的意见或建议;
(四)审定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对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六)决定涉及考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考核办主要职责:
(一)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统计、核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
(三)受理和初步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四)协调处理涉及考核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九条 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原则上由分管厅领导和所在处(室)、直属单位的领导作为考核人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