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违法行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处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四)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30000元或非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